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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川商会家具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四川商会家具分会是在广东四川商会领导下的广东川渝籍家具行业设计、制造、销售者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维护川渝籍家具企业和个人在广东地区的合法权益,以爱国守法、诚信敬业、宽容互助、共生共赢、公平公正为最高理念,以共同发展、振兴中华为宗旨。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根本准则,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经信委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四川商会,登记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活动范围在广东省境内。
第三条 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准绳,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并以拓展整合各种资源、加强相互协调、共同参与促进家具行业会面发展、共同进步,服务广东、服务川渝,服务社会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家具行业会员之间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和企业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的群众性组织。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二)、客观、公正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情况、问题、意见和合理诉求,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讨和培训活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会员之间的互助合作;
(四)、积极开展对内外交流,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组织会员参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行为规范、经营管理、法律知识等专业培训班;
(六)、兴办服务事业与经济实体,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会员间的横向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
(七)、承办党和政府及上级组织委托交办的事项;
(八)、组织有关家具行业问题的研讨并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九)、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多种活动,促进会员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配合政府进行宣传、招商引资并组织相关展览展出,积极为各种川渝在粤投资行为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十一)、按照主管部门各个时期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会员实施,努力完成;
(十二)、促进川、渝、粤三地工商、旅游和科技等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活动,为三地政府和企业出谋划策;
(十三)、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关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商务协调、商务交流、经济研讨、组织考察、信息咨询、协作服务、人才培训、劳务合作、兴办展览、统购统销、品牌打造、宣传推广、投资融资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四川、重庆籍人士创办在粤从事家具设计、制造、销售的企业或川渝籍驻粤家具行业企事业单位,较有影响的在粤从事家具企业管理工作的川渝籍人士及热心于加强川、渝、粤经济合作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会议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团体和个人两种。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根据本章程第五条的内容,会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本会给予的帮助或协助解决问题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有关会议;
(五)、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向三地政府提出建议和有关信息资料;
(三)、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欢迎提供赞助、拓宽会务经费来源)
第十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会员除名应通过会长会议讨论,并报常务委员会通过后予以公开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通过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决定终止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
(二)、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会长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本次会议副会长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长会议的执行机构,由会长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长会议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本次会议常务副会长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专职副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6至12名、副会长10至20名。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领域里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能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任命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检查会员大会、常务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对外开展活动;
(五)、制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本会的发展方针、目标;
(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会的短期工作安排;
(三)、完成会长交待的分工任务;
(四)、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分管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根据常务副会长提出的目标任务具体组织实施;
(三)、完成常务副会长交待的分工工作;
(四)、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行使常务副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起草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准备会员大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会员自愿捐赠;
(三)、自办项目创收或其它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专、兼职财务工作人员。实行钱账分离,财务支出需经过会长根据常务委员会决定签字,且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财务状况应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期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具有积极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对违反本会制度及损害本会利益的会员给以惩罚或处分。

广东四川商会家具分会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制定